2008年12月18日 星期四

民法第六十九條解析

初等考試-法學大意【高點-徐英智】
第 69 條 (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孳息,原物之對稱。是指由某一特定物產生的收益。孳息可以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長,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獲得的孳息,天然擎息的範圍非常廣,主要來源於種植業和養殖業,如果樹結的果實、母畜生的幼畜、礦石天然、牧草等。
法定孳息:因使用物或權利,而由該法律關係所獲得之對價,例如因銀行存款而獲有利息、房租、權利金等之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