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試-刑法總則(再版)【高點】
第 1 條 (罪刑法定主義)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此即一般所稱的罪刑法定主義。故知刑法之法源一般言之較為狹窄,僅限於成文之國會法亦即,僅有形式意義(最狹義)之法律,也就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被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之成文典章規範,才足以作為刑罰之依據,不但包括不成文之習慣、法理,亦不包括行政命令。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強制工作),係以剝奪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為其內容,在性質上,帶有濃厚自由刑之色彩,亦應有罪刑法定主義衍生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爰於後段增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根據本條文,因此罪刑法定主義下,刑法有漏洞時,也不得運用類推適用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