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6日 星期二
民法第六十七條解析
民法-賴農惟
第 67 條(物之意義(二)-動產)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民法對於動產並未作正面的立法解釋,僅從反面規定。也就是說凡非屬於不動產之物,皆為動產。
‹
›
首頁
查看網路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