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9日 星期五
刑法第四條解析
98年初等考試/地方五等【一般行政】
第 4 條(隔地犯)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在我國領域內犯罪,不論行為實施後及結果發生前之中間現象地,都是犯罪地。 也就是說只要行為地或結果地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就算與在我國 犯罪。
例如:利用網際 網路犯罪之情形 , 其設站地 、 發送地 、 通訊地 、 可連結地 , 其中有一在我國領域內者,即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 我國即有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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