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3日 星期二

民法第九十四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九十四條(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1.此所謂對話,並不限於「面對面」的言詞,即以「電話」、「影像視訊」的言詞為之,亦包括在內。
2.意思表示區分為對話與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前者以相對人了解時(了解主義),發生效力〔民94〕;後者則除有撤回情形外,原則上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到達主義)〔民95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