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6日 星期一
民法第一百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一百條(附條件利益之保護)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例如甲乙約定,乙若高考及格,甲即贈與中華百科全書一套。但甲在乙尚未考試之前,將約定贈與之百科全書出賣於丙,則乙於條件成就時,得依民法第一百條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學者稱此為期待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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