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0日 星期五
民法第一百零九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109 條
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
1.代理權消滅時,為防代理人濫用授權,害及於授與人,因而規定代理人不得留置授權書,其目的係在防弊,與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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