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4日 星期一
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138 條
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所謂當事人,乃指直接當事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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