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 星期四
民法第一百六十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160 條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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