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 星期四

民法第八百八十四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884 條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甲向乙借款新台幣三十萬元,為了擔保將來還錢,甲將他的手錶交付給乙,約定清償期屆滿時,甲如不退錢,乙可拍賣該手錶,以賣得的價金受清償,這時乙對這只手錶即享有動產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