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審檢分隸原則
.審判權和檢察權分開。 . 69 年 7 月 1 日 起正式實施審檢分隸。 ┌各級法院改隸司法院 └法務部,管理檢察系統。 .審問嫌犯之審判權與偵察、追訴、逮捕、拘禁之全能應有分際,前者由法官掌理,後者由檢察官行使。 For 憲法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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