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招集法定人員共同進行的屍體檢查 稱為相驗。.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案件,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經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相驗。(130218).檢察機關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交【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96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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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區間:2010-12-20~201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