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政府於行政機關以外,特設獨立審計機關,根據國家頂算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運用科學方法,對政府財政收支活動及其會計記錄、憑證、報表而為一部或全部的審核,查明有無錯誤,及不忠、不法、不經濟之情事,以考核其施政成果,並提供積極性的改進意見,從而解除各機關行政人員所負的財務責任。
.政府審計之特性(本質):
╔為強制審計
╠屬自動性質
╠係依據法令與預算
╠著重收支之正確與績效
╠有法定之職責
╠兼採事前審計
╠政府審計制度依國別而異
╚審查對象為政府各機關
.政府審計制度的作用:
╔防止行政機關不法收支
╠促進政府行政績效
╚解除行政機關之財務責任。
.對政府財政收支進行監督、查證、評議及建議改進的活動過程。
.政府審計可分為
╔適正性、
╠合規性及
╚效能性審計:發現制度規章缺失 。
.政府審計之職權,依其性質分為
╔事前審計、
╠事後審計
→各機關會計報告連同收支憑證之送審
→各機關年度決算之審核
→審計人員將審核結果由該管審計機關決定
╚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