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日 星期一

公務人員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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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權利》
.公務人員的權利。
→財產權
◎俸給請求權:(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
⊙公務員依法得請求國家給予本俸、年功俸級加幾等報酬
⊙因執行職務獲致報酬之權利。
◎保險金請求權:(公務人員保險法相關規定)。
◎退休金請求權:(公務人員退休法相關規定)
⊙自願退休: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或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命令退休:年滿六十五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任務者。
◎撫卹金請求權:(公務人員撫卹法相關規定)。
◎加班費請求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
◎墊支費用償還請求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四條)受職務上實費求償權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出之給付(如因公出差費用),可請求國家給予實費償還。
→服公職權:憲法第十八條
◎應考試權:
◎依法任用及依法考績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條)。
◎身分保障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
⊙國家對公務員的身份極地位,應給予職位上的保障,不得任意對公務員免職降級減薪。
官等職等保障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三條)。
◎俸級保障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四條)。
◎法定加給保障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五條)。
◎工作條件保障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
→權利救濟權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得取代救濟程序中的訴願制度。
◎涉訟辯護及協助請求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
◎復審權、行政訴訟權、再審議權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
◎申訴權、再申訴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
→勞工基本權
◎結社權(團結權):(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一條、第九條、第八條)。
◎建議權(參與權):(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六條)。
◎協商權(協議權):(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七條及第三十條)。
◎禁止行使之勞工基本權:(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六條)。

.根據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公務員的權利範圍由國家單方面界定之
★【調職權】不屬公務人員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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