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條 110528)。
.委任以無償為原則,但不以無償為必要(民法第547條)。(110547)
.委任契約成立之同時,非必同時授與代理權。
┌有委任無代理:如會計師查帳。
└有代理無委任:如承攬。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民法委任契約關於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不動產之買入事項或期限為一年之不動產租賃,無須有委任人之特別授權。
.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110543)
.委任契約重視「人」之信賴,因此,非經甲之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
.甲委託律師乙向其債務人A 提起給付買賣價金之訴訟。甲與乙之間成立委任契約。
.甲向A銀行申辦信用卡,則甲與A銀行間成立委任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