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所稱之廣告:凡以營業為目的,以媒體向不特定公眾介紹其產品或服務之行為。
.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廣告之規範:
→登載廣告者,明知廣告內容與真實不符時,對消費者之信賴利益負損害賠償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因不實廣告致商業利益受損之同業經營者,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廣告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法禁止不實廣告之目的,在於保護競爭公益、消費者公益、受不利益競爭之同業、受不利益之交易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