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法律中,明定許多之阻卻違法事由,這些法律有明定之阻卻違法事由,如刑法第二十三條之「正當防衛」、第二十四條「緊急避難」等,學說上稱為「形式阻卻違法事由」。
.乃行為本屬犯罪,但因其為法律所允許,乃由法律明文規定,否認該行為之違法性。
.其情況有五(刑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
(一)依法令之行為:如監獄官奉令執行死刑,不負殺人罪之責任。(120021 I)
(二)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120021 II)
(三)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如醫生為病人開刀,不負傷害罪之責任。(120022)
(四)出於正當防衛之行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之行為,在必要程度下若非過當,不加處罰。(120023)
(五)出於緊急避難之行為: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遇緊急危難,在不得已之情況下所為之情形,若不過當,行為不予處罰。(1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