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2日 星期日

要約

For 民法概要 By 題庫世家整理(按我免費索取成語測驗程式)

.乃以締結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例如:貨物標定賣價陳列(民一五四Ⅱ本文)(110154)
.如要約為一對話意思表示,則依民法第94 條規定,以相對人瞭解時發生效力。
.如要約係屬於非對話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95 條規定,以要約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要約成立的要件有四個:
 (1)、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由特定人為之)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要約必須是向特定人發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訂約建議是要約邀請。
 (3)、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並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內容須至少可得確定)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以訂立契約為目的)
.要約和要約引誘的區別為:『依情形或事件之性質,當事人有無受拘束之意思』為斷。
.民法第155條:「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第156條:「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第157條:「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第158條:「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該承諾視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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