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4日 星期一

創造能力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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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1975 年將資優教育對象界定為五類之一。 .我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七條: 創造能力優異,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問題解決者;其鑑定基準為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創造能力測驗或創造性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一點五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三以上者。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創造才能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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