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在行政法關係上,被賦予實現行政目的之任務,具有權利能力,得為【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歸屬者】。
.行政主體的意義內涵
→得以自己名義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
→必享有一定的權限
→必須設置機關以取得行為能力並行使其職權。
.行政主體除了國家以外,主要有:
→地方自治團體,例如縣、市。
→由公法所創設的法人團體,例如農田水利會。
→受國家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或私法團體,如海峽兩岸基金會。
.行政主體為達一定行政目的,供公眾使用,以人物之組合繼續設置之組織體,是為【營造物】。
.行政機關之設置是為了使行政主體取得具體的行為能力
.行政主體對於在行政上有一般權力關係者,於違反行政上之義務時所為之處罰,稱之為【秩序罰狹義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