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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稱為「應為行政處分訴訟」,係請求行政法院課予行政機關應作成行政處分,或應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義務的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之本質,應為一種給付訴訟。
.人民向主管機關請求作成一定的行政處分,如人民依法申請發給執照,主管機關不理會或拒絕時,在經過一定程序後,人民可以起訴請求行政法院判決命令主管機關作決定,或甚至命主管機關發給執照,這叫作「課予義務訴訟」。
.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受損者,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人民訴請行政法院判命被告機關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稱為「課予義務訴訟」。
.請求機關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屬之。
.請求機關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屬之。
.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有假處分之適用。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課予義務之訴的要件)。
┌須請求行政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
├原告必須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須先踐行訴願程序後始可提起。
.人民在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時,須先經訴願程序。
.範例:人民依社會救助法申請生活扶助金被拒絕時,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範例:人民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受理機關逾期未作成決。
.範例:某甲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核發建築執照,該局遲不發給,提起訴願未獲救濟,依行政訴訟法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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