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7日 星期一

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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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
.釋字175 號司法院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釋字342解釋:法律案已完成形式立法程序,總統即應予以尊重,總統不可拒絕公布該法律。
.法律案若由立法委員三十人以上連署提出者,可直接提至院會討論,無需審查。
.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780007)
.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尚未議決之法律案,下屆立法委員不繼續審議。
.有法律提案權之單位:行政院、考試院、立法委員、監察院與司法院。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之。(150072)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可採取之補救措施為: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160013)
 →覆議時,如經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如為立法院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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