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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行為錯誤》
.表示行為錯誤,學理上又稱為「不知」。
.民法第88條第1 項本文規定「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雖知表示行為之客觀的意義,但於行為時,誤用其表示方法之謂。
.效果意思與表意人主觀上的認知不一,均為欠缺正確的效果意思。如:
→寫錯:「公斤」誤寫為「台斤」。
→說錯:三十萬誤說為「三萬」)。
→指錯:欲買(欲賣)甲畫,誤指乙畫。
→拿錯:賣甲畫,誤取乙畫讓與買受人。
→甲、乙就A屋成立買賣契約,但甲卻誤將B屋移轉於乙
→到便利超商買鹽,結果誤拿白糖而結帳。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11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