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0日 星期一

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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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物》
.民法第六八調第一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
→僅有次要且附屬效用之物稱為從物。
.從物具備四個特性
→從物非主物成分,自為獨立之物。
⊙主物與從物為二個物
→常助主物之效用,一物常助他物之使用。
→主物與從物同屬一人所有。
→交易上無特別習慣。
.從物是主物的附屬物,它不能單獨使用,只有在與主物合併使用時才能發揮作用。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主物之處分,其效力及於從物。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買賣契約,原則其效力及於從物
.例如錶帶、備胎;電視機與電視遙控器;汽車與備胎;眼鏡與鏡盒;落地燈與法國進口燈罩;遊艇與救生圈;黑板與板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