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2日 星期三

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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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處分》
.基於特別身分關係,為維持紀律與秩序,對於違反一定義務者所為之管教措施之謂。
.公務員與國家的關係,屬於公法上的特別權力關係,即公務員對於國家的法律和命令有服從的義務;若有違反法令、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國家可以「司法懲戒」及「行政懲處」加以制裁,即通稱之「懲戒處分」。
.法令依據:公務員懲戒法
.處分機關: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懲戒之機關。
.處分事由:
 ┌1.違法。
 └2.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處分種類: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80009)
 →九職等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處分程序:
 ┌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可由主管長官逕行行之、或由監察院提出彈劾
.功過相抵:無法功過相抵。
.適用對象:政務員適用撤、申誡;事務官皆適用。
.公務員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議,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
.公務員懲戒機關之成員屬於憲法上之法官

.懲戒罰:對公務員或從事專門職業之執業人員如律師、會計師等,因為違背職務上義務之行為,所受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