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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
.依憲法第78、79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而產生。 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目前依司法院組織法為十七人)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1)解釋憲法。
(2)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3)政黨違憲解散案。
(4)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二八號解釋,有關對領土之範圍,大法官會議以「重大之政治問題」為由,而不予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
┌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法規有無牴觸憲法。
└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