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7日 星期五

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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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是指以【企業經營者】所提出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430002)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謂定型化契約,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同類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的全部或一部之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其效力為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2 條
.企業經營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若產生疑義時,法院應依有利於消費者原則加以解釋。
.定型化契約不以書面為限。其以放映、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最常見的定型化契約,如預售屋買賣契約、保險契約、運送契約 (如購買汽車票、飛機票、火車票 )、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旅遊契約、汽車買賣契約、信用卡契約、汽車駕駛訓練契約、瘦身美容契約等。
.定型化契約字體難以辨識者,消費者可主張不構成契約內容。
.定型化契約視條款內容決定其有效或無效。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企業經營者卻漏未記載時,該公告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 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可以分成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個別磋商條款兩種。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倘與「個別磋商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個別磋商條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規制
 (1)應明示其內容及有合理審閱期間
 (2)須非異常條款
 (3)應符合誠實信用及平等互惠原則:如違反誠信原則,該條款之效力無效430012
 (4)不得牴觸非一般條款
 (5)不得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6)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例如:某商店張貼「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之告示,告示之性質為定型化契約條款。該告示有違平等互惠原則,消費者可以主張該告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