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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
.以獨立財產為中心之法人。換言之,係集合「財產」的組織,為達成一定目的而加以管理運用。其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的權益。
.以捐助一定財產為組織基礎,目的在實現特定的公益事業之法人。
.財團法人成立後,捐助章程不得任意修改。
.其基本上一律屬於公益性質,非以營利為目的所組織
→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之。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我國對於財團法人之成立,原則上採行政許可主義。
→主管登記機關為設立登記以前,須先得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財團法人的設置:清算人、董事、監察人、代表人。
.財團法人之董事如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其效力得由主管機關聲請法院宣告其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