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7日 星期五

結婚 (ma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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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 (marry)》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110980)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110981)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110990)。
.結婚的形式要件: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110982)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110983)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110998)
.夫妻結婚後關於姓氏的問題,夫妻各保有本姓,但也可以約定冠配偶的姓。(111000)
.在法律採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下,「登記婚」自97年5月23日起開始施行,凡在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的新人,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的登記;而在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的人,適用舊法,換言之,只需要有公開的結婚儀式,即使始終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仍然合法有效。
.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結婚無效。(110985)(110988)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110988)
 一、未向戶政機關登記之結婚(110982)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11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