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7日 星期日

互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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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會》
.合會(又稱互助會)是我國特有的民間金融制度
.請求給付合會會款,無論金額多寡,一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
.合會契約。
 →具有團體性的契約
 →有償契約
 →要式契約
 →當事人以自然人為限
 →具有從契約之性質
 →雙務契約
.關於會首資格之限制
 →法人不得為會首
 →會首不得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會首雖未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仍然有效成立。
.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甲、乙、丙、丁、戊五人成立一合會,由甲擔任會首,成立之後,乙、丙已分別得標,僅丁、戊二人仍為活會,倘甲後來捲款而逃,致使合會無法再繼續進行。
 →此時乙、丙於每屆標會期日,將各期會款平均交付於丁、戊,追尋會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