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 星期一

自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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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為》
.阻卻違法之事由。
.屬於自力救濟行為。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稱為自助行為
.必須權利人時機緊迫,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而且非於其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施或其實施有困難者為限(民一五一)。
.自助行為只是暫時性的保全措施,以防將來權利的實現困難,而非有權利人直接以自立強制實現權利的內容。
.民法151:對他人擁有之請求權,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請求官署援助,且非及時作適度的保全措施,請求權在日後將會發生困難,乃對相對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
.當事人為保護自己權利,來不及受政府的保護,藉攻擊某種法益,以阻止權利喪失。

.債務人乙惡性倒閉,債權人甲於機場恰巧撞見乙欲搭機潛逃出國,於是自力將乙拘束,以防其潛逃,事後再聲請法院處理。
.甲於餐廳與乙發生口角,遭乙痛毆後逃離現場。甲心有不甘,於一小時後夥同友人數名重返餐廳,將仍 在用餐的乙打成重傷。
.甲搭乙之計程車從台中到台北,到達目的地後,甲拒不支付車費欲離開現場,乙將甲抓住,造成甲之手臂輕傷,乙可能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其行為自助行為。
.承租人甲積欠三個月租金,出租人乙恐甲搬出後不肯清償租金,乙扣留甲之物品,直到甲還款。
.某甲到旅舍投宿一晚,隔天不給付租金,即欲離去,老板將甲隨身之行李予以留置,並通知法院或其他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