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5日 星期五

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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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160002)
.依憲法與行政院組織法規定,均未規定行政院院長任期。
.監察委員任期【六年】。
.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160004)
.審計長之任期為【六年】。(審計部組織法 第6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考試院組織法 第6條)
 →考試委員不受連任之限制。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250066)
.無固定任期不受任期之保障
 →最高法院院長
 →司法院院長
 →主計長
 →銓敘部部長
 →內政部部長
 →省主席與省政府委員。
.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160005)
 →司法院大法官,不得連任。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係不分屆次,個別計算。160005

.鄉民代表會代表之任期【四年】。
.鄉鎮市長之任期為【四年】。
.縣(市)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直轄市市長之任期為【四年】。
.省諮議會諮議員之任期【三年】。
.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村里長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國民小學校長任期【四年】。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可連選連任,其任期每任不得超過【四年】。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專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三年】,任滿得連任。
.考績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中央機關人事主管人員遴用及職期遷調作業規定,各級人事主管人員職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任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