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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特制定本法。
.主管機關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調整保險費率」之法律性質為:法規命令。
.全民健康保險法自1995年開始施行。
.為平衡健保財務,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政府得以採行的相關作為
→得開徵菸酒社會保險附加捐,其收入用途為:安全準備。
→得以公債、庫券及公司債的投資來運用
→安全準備總額超過保險給付總額三個月時,應調整保險費率或安全準備提撥率
.有關全民健保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2 號解釋意旨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係依憲法增修條文所要求
→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意旨:社會福利原則之表現
→全民健保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係促使被保險人履行繳納保費義務之必要手段,不違憲
.國家制定「全民健康保險法」,最主要是在彰顯法律的【促進社會進步】功能。
.大法官釋字第五五○號解釋之意旨
→中央及地方均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行政經費,應由中央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