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7日 星期六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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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
.即行為人對於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違背其本意。易言之,故意乃明知其行為可生一定之結果,而竟有意為之之一種心理狀態。
.刑法針對行為人主觀的心態,不是講故意就是講過失,而刑法針對一個犯罪的處罰,係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
.故意者,明知而故為之也。換言之,【犯人對於犯罪構成之事實,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也。故意為【主觀構成要件】,其包含【「認知要素」】與【「意欲要素」】二要件。
.刑法上的故意包含兩個要素:第一個要素就是「認知」的要素,第二個就是「意欲」的要素。
.刑法中之故意
 →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分為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公務員之侵權行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得對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有【求償權】。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