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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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是「依法行政原則」的積極要求,又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指無法律的規範或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

.凡有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須有法律之依據,非依法律,不得任意限制 →拘留之裁處
 →租稅之課賦
 →查禁物之沒入
.在民主法治國家,以「依法行政」為原則,政府一切行為皆須有法律依據,行不得違反法律,逾越法律範疇。
 →行政應受法律之拘束,既不得逾越法律所容許之範圍,亦不得為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
.依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程序,應由法律規範之。
.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層級化之法律保留原則」,將法律保留原則區分為「憲法保留」、「國會保留」及「非保留事項」。
.依司法院釋字第282號解釋:民意代表待遇係屬於【法律保留】之規範範圍。
.例如:財政部函釋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