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4日 星期四

抗辯權(Right of Plea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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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Right of Pleadings)》
.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權利,稱為抗辯權。
.抗辯權(又稱反對權、對抗權,蓋出於對於請求權之反抗權利而言),乃以請求權存在為前提,所具有拒絕履行效果之實體法上之權利。
.抗辯權人於請求權人或其他權利人行使其權利時,得拒絕給付或阻止其行使,故抗辯權在性質上為一種對抗權。
.他人請求給付時,得為拒絕之權利。
.可區分為永久抗辯權與一時抗辯權。
 →永久抗辯權:永久拒絕履行之權利,如行使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是(110144);
 →一時抗辯權:僅得暫時拒絕履行而已
  例如於他方達為對待給付前,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110264),暫時拒絕自己之給付。
.抗辯權是針對請求權而言的一種對抗權,即拒絕對方向自己提出的權利主張。
.抗辯權與一般所稱之抗辯有所不同:
 →抗辯係指異議對方請求權主張之行為,其本身係在直接使請求權歸於消滅;
 →抗辯權並無從消滅請求權,而只是排除該請求權之效力,而產生一種對抗請求權之效力。
.不安抗辯權:因契約互負債務者,若一方主張,因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故有權利拒絕自己之給付。110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