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 民法概要、行政法、法學大意 By 題庫世家整理(按我免費索取成語測驗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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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
.法律行為原則上可以附條件,所謂的『條件』,即將來不確定是否會發生者,我們稱為條件。
.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之法律行為為附款。
→停止條件: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者,法律行為原未生效,但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若條件不成就,則法律行為繼續不生效力。
⊙甲向乙批發運動服,約定月底結算貨款,有出售者算錢,未出售者退還。
⊙甲與乙約定:「若你考上高考,則送你六法全書一本。」。
→解除條件: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者,法律行為已經生效,但於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失其效力也。若解除條件不成就,則法律行為繼續有效。
.下列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身分行為(結婚、離婚、收養、領養)、撤銷權、解除權、承認等形成權、選擇權的行使、。
.法律得附條件之行為:贈與行為、土地所有權的移轉。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也有受法律保護的期待利益。
.附條件之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效力之開始或終結,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者
→要求建築物管理權人做好消防安全設備,才發給使用執照之行政處分
→甲獲准僱用外勞建設公路,但主管機關又規定甲如因故停工,則所僱用之外勞,均應解僱遣返之處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准許廠商僱用外勞,但須於工程完成百分之八十時,將全數外勞解僱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