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日 星期二

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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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包含地方政府,具有公法人地位
 →公法人之要件為:自主組織權與處理自治事項之權。
.地方自治團體之基本權
 →組織自主權
 →立法自主權
 →財政自主權
 ★沒有法令解釋權★
.分為普通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自治團體、特別區自治團體 (分原住民自治區、離島自治區-即金門特別區、馬祖特別區)。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
 →首長均由人民直接選舉
 →【鄉、鎮】為我國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
 →【縣】係憲法增修條文所保障之地方自治團體。
  ⊙居民可以依法行使複決權
 →★【省】
  ⊙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14002
  ⊙釋字第467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考點】:省、村(里)非為地方自治團體。
 →村(里)為地方自治團體內之編組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事項所需經費之負擔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委辦事項由委辦機關負擔,自治事項由該自治團體負擔。15037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地方自治團體對全民健康保險事項負有【協力義務】。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認為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有違法情事
 →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該地方自治團體若認行政院該等決定侵害其公法上自治權時,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程序。
.地方自治團體間爭議,依行政救濟程序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