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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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
.依土地法之規定,就一定區域內之土地,予以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稱為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對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得以讓售與原住戶使用。
.實施區段徵收之法律依據
 →發展觀光條例
 →農業發展條例
 →大眾捷運法。
.得為區段徵收原因
 →因國防設備之興辦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區段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
.區段徵收時抵價地總面積最少不得少於徵收總面積之【40%】。
.區段徵收之土地,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不需課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區段徵收土地,所需之資金,得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發行土地債券。
.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時,【現況調查】業務得委託學術團體辦理。
.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撥用或讓售地價,以【開發總費用】為基準。
.參加區段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分配作業,係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街廓及採取【抽籤分配】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