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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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地價稅乃對土地之未改良價值,即土地原始價格或素地地價課徵之稅,而使土地逐年所生之天然地租以賦稅方式收歸公有,以達「地租社會」之目的。
.地價稅之稽徵程序,由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相關資料核定。
.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390015)
.課徵對象及範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作農業使用以外,應課徵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
 →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承領人
 →耕作權人。
 →經指定之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390003)
 →土地權屬不明時,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500019-1)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500019-1)
.依公告地價課徵。
.率稅:一般:10/1000、自用:2/1000 。
 →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390016)
 →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為2/1000。
 →公共設施保留地為非作自用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稅率為6/1000。(500023)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390020)
.曆年制: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全年1/1~12/31日 。
.開征日:11/01~11/30(納稅期間)。
.納稅義務基準日: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以8/31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8/31日之前過戶完畢納稅義務人為買方名字。
.地價稅的計算方式→公告地價╳土地所有權面積(平方公尺)╳稅率。
.免徵: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390020)(500024)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390019)
 →在自然環境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410195)
.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390017)
 ┌設籍:土地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血親。
 ├無出租無營業:無時間限制。
 ├面積限制:都市土地~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七公畝。
 ├稅法依據:土地稅法第9,17條。
 ├特殊限制: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須設籍同一處之限。(390017)
 └稅率:申報地價2/1000。
.適用特別稅率之申請: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即9月22日前)前提出。(390041)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270006)
.為反映納稅義務人之實質納稅能力,我國現行稅目中,地價稅未設有物價指數連動調整的機制。
.現行地價稅率,按超額累進課徵。(390016)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
 →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500018)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空地稅依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500026)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其地價稅減徵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