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日 星期日

農田水利會

For 行政法 By 題庫世家整理(按我免費索取成語測驗程式)

加入題庫世家 LINE 將同步發送小重點 LINE ID: teacool568

------------------------------------------------------------

《農田水利會》
.為公法人,其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應屬公法關係,且控制水量及分配灌溉用水,乃至於給水路之維護、修補與管理,要皆具有公權力行使之性質,惟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及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其分擔、管理與使用,基於台灣農田水利事業長久以來之慣行,係由各該小組成員,以互助之方式為之,並自行管理使用及決定費用之分擔,適用關於私權關係之原理,如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屬人民團體。
.司法院釋字518號解釋,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農田水利會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
.會員負有水利設施及繳費義務。
.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
.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及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如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適用國家賠償法。
.具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農田水利會對經濟部的行政處分,認為不當,致損害其利益,得依訴願程序請求救濟。
.農田水利會不適用行政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