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操舵裝置》 .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操舵裝置之規定,在一般地區航行之船舶,輔操舵裝置之舵桿為舵柄處之直徑在【230公厘】以上時,須為動力操縱。 .輔操舵裝置之任何控制系統能自駕駛台操作者,該系統應能於【駕駛台】操作。 .在【舵機房】應設置可切離自駕駛台操作之主、輔操舵裝置之控制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