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途徑》
↓公共組織法律途徑
.著眼點:企圖建立公平裁決和化解衝突爭議的結構,而對抗雙方可以透過該結構,各自提出彼此爭議的論點、詮釋規則和解釋自己的行為意圖
→爭議的公平裁決,以確保對立雙方有一公平的論述。
.訴求:
→強調獨立性而非層級性
→講究程序的公平和規則而非效率
→重視個人權利而非團體的表達
→重視權威的分享和回應,也就是說「位置決定立場」、「屁股決定大腦」。
.法律途徑之特徵
◎獨立性:行政機關在履行裁決功能時,應享有獨立的地位,不受其他政府單位的干預。
◎委員會的形式:採行委員會的組織設計,其目的是為了確保少數政黨的成員擁有若干參與和表達意見的機會。
◎隔離片面的接觸和影響:為了讓當事人各造有公平論證的機會,因而嚴格禁止行政決策者與某單一當事人單獨或片面之接觸。
◎獨立聽證的行政法官:行政法官應享有獨立的地位,來主導不同問題的行政公聽;
此外,行政法官也不受機關績效評鑑的監督,而且應該實施職位輪調制度。
◎裁決的人事配套:作為上述條件的配套措施。
◎另類的爭議化解:強調比傳統性裁決更具彈性的衝突處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