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結社自由權

《結社自由權》
.數人為了共同的主張或目的而組成持續性的團體。
.釋字479號解釋,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係侵害人民依憲法所享有之結社自由權
 →主管機關核准人民團體更名之申請,涉及憲法結社自由之保障
 →人民團體名稱之選用。
.各種職業之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增進其社會經濟地位而組織工會,為憲法所保障之結社自由權。
.我國人民團體法
 →主要目的在規範人民的【結社自由權】
 →對於政黨之設立,採報備制而不採許可制,主要意旨在於保障結社自由權。
.涉及結社自由權基本權利
 →我國各種規範專門職業人員的法律皆規定,專門職業人員非加入各該專門職業團體者,不得執行業務
 →人民組政黨
 →任何中華民國的人民都有權組織團體
 →熱心環保人士組成「主婦聯盟」
 →人民得因志趣或需要相同,而組成如登山社、校友會等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