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法律案有窒礙難行

《法律案有窒礙難行》
.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有窒礙難行,而移請立法院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至少【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提出覆議
.直轄市政府對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直轄市議會覆議。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一七五號解釋,司法院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權行使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經立法院決議後,如認有窒礙難行時,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得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