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均權原則

《均權原則》
.凡事務有全國一致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之權限 劃分體制。
.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限劃分標準,採取均權原則
 →有因地制宜性質的事務由地方負責。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8 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

.依憲法規定,我國教育行政的權限劃分所採行的方式是屬於均權。
.我國警察制度係屬均制的警察制度
 →均權統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