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非常上訴制度

《非常上訴制度》
.定義:即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程序性質:係一特別救濟程序。
.制度目的:非常上訴主要目的除在於統一法令之解釋,亦兼有保護被告之目的,故非常上訴判決之不利益並不及於被
告。
.得提起之主體: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始得提起。
.期間限制:並無期間之限制。
.救濟對象:確定判決及確定之實體裁定均得提起。
.提起事由:僅限於該案件之審判違背法令,始得提起非常上訴。 所謂審判違背法令(即廣義判決違背法令),包含審理
違背法令(即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及判決違背法令。而所謂法令,則包含實體法及程序法。
.管轄法院:由最高法院管轄。

.主要目的在糾正裁判錯誤、統一法律之適用。故應以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基礎,僅就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審核其適用法令有無違誤,並不審究事實問題。
.法院組織法第48條第4款(250048)規定: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包括非常上訴案件。故非常上訴案件係專屬於最高法院管轄之事件。
.以適用法規錯誤為由,對確定判決聲請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130441)
.非常上訴應以刑事確定判決或實體上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之裁定為對象,而以判決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條件。
.非常上訴為刑事訴訟中之特別程序,其審判由最高法院管轄。
.刑事判決確定案件,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審查後,認為審判違背法令應提起非常上訴者,始由其向最高法院提起。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130441)
.第三百七十九條(130379)(當然違背法令之判決)對確定判決聲請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謂「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包括原判決違背法令及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後者係指判決本身以外之訴訟程序違背程序法之規定,與前者在實際上時相牽連。非常上訴審就個案之具體情形審查,如認其判決前之訴訟程序違背被告防禦權之保障規定,致有依法不應為判決而為判決之違誤,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
.第444條(130444),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四百四十七條(130447)原判決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告者,應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非常上訴之提起權人:專屬於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檢察長。故如各級檢察官發現判決確定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應具意
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