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7日 星期日

考試院院長

《考試院院長》
.基於【憲政慣例】考試院院長無須赴立法院備詢。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任命之。
.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考試院院長任期為【六年】。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有19至23人,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軍、公、教代表組成,均由【考試院院長】聘兼之。
.考試院院長不是考試委員。
.考試院院不得依憲法第67 條第2 項至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