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7日 星期日

特赦

《特赦》
.特赦為對於已受刑之宣告之某特定刑事罪犯,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赦免法3)。亦即,特赦原則上是對已經受罪名之宣告者,消滅其「刑」之措施。
.大赦及特赦,基本上係對個案為之。各種措施之效力,基本上向將來生效,不溯及既往(參見釋283、赦免法5之1)。
.特赦案無須向立法院提出。
.特赦令由總統所發布。
.國際特赦組織為「非官方」的國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