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決算

《決算》
.所謂決算,即執行預算結果的最後報告。蓋預算為政府事前之財政收支計畫,決算為政府事後之財政收支實況的報告,亦可謂頂算執行結果的總報告書,並且為施政成績的總報告。
.決算在於確認行政機關財務責任得以解除。
.「決算法」第二條規定:「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依現行憲法之規定,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監察院】提出決算。(150060)
.直轄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送審計機關審議。
.縣(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送審計機關審議。
.鄉鎮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立法機關審議。
.決算的功能:
 1.行政機關籍以向立法機關表明責任 。
 2.人民籍以監督與考核政府 。
 3.可解除政府所負的財務責任 。
 4.可防止浪費公帑 。
 5.可作考核行政效的憑藉 。
 6.做為下年度編製預算的參考。
.決算審核的過程:
 1.行政審核。
 2.監察審核。
 3.立法審議。
.我國總決算之審核機關與到立法院備質詢之機關為:審計部。